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在我院就诊、住院的患者。
二、申报材料
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1.门诊(住院)患者明确诊断、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经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
3.盖医学证明章交付患者。
四、办理依据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五、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各临床、医技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