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一、医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学装备、医用耗材、试剂、药品、建设工程、总务物资、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车辆等招投标工作。
二、药械科、总务科、信息资料科、车管科等相关科室负责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开展的需要,对医院配置的审批项目及时落实相关招投标工作,高效的办理各科室递交的招标申请材料。
三、医院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管理流程进行。
四、招标购置前,必须查验、核实委托招标公司及相关供应商各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认真进行资格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委托招标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书。各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磋商;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其他方式。
招标方式根据具体项目而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七、招标范围
(一)药品、医用高值耗材和新冠检测试剂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招标平台网上集中采购。
(二)医学装备、医用耗材、试剂
预算一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询价议价;
预算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医院自行招标;
预算五万元(含)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
预算一百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三)医院信息化建设软(硬)件、医院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预算一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询价议价;
预算一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医院自行招标;
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预算五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预算五万元(含)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三十万元(含)以上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一百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四)后勤设备和物资采购
预算十万元以下项目实行询价议价。
预算十万元(含)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医院自行招标。
预算三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
预算一百五十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五)工程类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维修)
预算十万元以下项目实行询价议价。
预算十万元(含)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医院自行招标。
预算五十万元(含)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
预算四百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备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
(六)其它招投标项目。
八、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急需的物资等应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
九、在招标过程中,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弄虚作假,不违规操作。院纪检监察室对医院自行组织招标的过程进行监督。
十、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医学装备、医用耗材、试剂、药品、建设工程、总务物资、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办公设备、办公耗材、车辆等。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招投标项目等须由医院与供应商签订统一的合同或协议书,由相关负责科室根据招标要求或与供应商谈判结果签订合同或协议书,交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
十二、具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的商家不准参加投标。
十三、中标厂家或商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因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十四、招标文件妥善保存,整理归档。
附件:招投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