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环境,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收费公开、透明的要求,切实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显要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以及《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高值医用材料最高支付限额》的支付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公布相关支付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化情况。
二、医保办、财务审计科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内部监管,严格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及配套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应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医疗费用日清单制度,每日向住院参保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治疗费、材料费、可单独收取的手术相关费用等必须明细具体。心电监护、吸氧、康复治疗等项目应按相关文件及物价收费标准据实收取费用并有参保患者确认记录。
四、定岗医师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向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优先介绍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五、使用“三个目录”外自费项目、高值医用耗材、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限额支付的高值医用材料时,定岗医师应及时并一次性告知参保患者项目名称及收费标准,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的,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对新增、变更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及收费标准,应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医保办、财务审计科、药械科根据相关规定核准后,由信息资料科负责变更并及时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收费标准的维护对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接受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咨询,并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工伤保险支付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