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服务行为,切实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序运行,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要求,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社会保障卡门诊就诊患者挂号、收费实行实名制,杜绝冒名就诊。门诊收费处工作人员在就诊患者挂号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就诊身份信息应与社会保障卡身份信息一致,并告知就诊患者。
二、社会保障卡单笔刷卡消费超过500元的,门诊收费处工作人员应在《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登记表》予以登记备案,三天内再次刷卡消费的,应及时通报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执行;单笔刷卡消费超过1000元的,由门诊接诊医师填报《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障卡大额就医购药备案表》,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门诊接诊医师应认真核对就诊患者信息,杜绝冒名就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检查、治疗、用药等应与病情、诊断相符,不得超量开药,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不得串换项目收费。
四、门诊接诊医师、门诊收费处等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岗医师资格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扣罚相关费用外,并酌情对责任科室给予扣罚费用1-3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处理。
1、将社会保障卡资金刷卡套现、转出的;
2、就诊信息与社会保障卡不一致的;
3、使用社会保障卡非实名消费的;
4、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诊断不符的;
5、就医购药超标的;
6、串换项目收费的;
7、留存就诊患者社会保障卡的;
8、将社会保障卡内资金转入“一卡通”的;
9、为其他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10、未经批准擅自将POS机移机使用的;
11、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卡使用规定的。
五、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切实规范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服务行为,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医疗保险办公室酌情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登记表
附件2: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社会保障卡大额就医购药核准表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