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即时结算告知书
一、参保人须在住院2日内持:1、住院证;2、身份证(无身份证须提供户口本);3.社会保障卡到住院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以下简称“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以下简称“医保住院”)联网登记手续。
符合规定的外伤性疾病参保人应在住院2日内将由医保定岗医师填写的《淄博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性疾病住院登记表》交至护士站,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住院参保人(或亲属)一并将1、《外伤性疾病住院登记表》;2、120院前急救或门(急)诊病历;3、住院参保人身份证原件;4.根据外伤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1、所在单位证明;2、见证人证明;3、交通伤的提供交警部门证明等)一并交至住院处医保结算窗口,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淄博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由医保定岗医师签字,住院参保人签字后本人妥善保存。因参保人原因丢失的,后果自负。
三、住院押金缴纳比例:1、严格执行《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50种常见疾病住院押金收取最高限额》(淄人社字【2013】165号)的规定。2、其他病种按照城镇职工40%,城镇居民50%(其中烧伤整形科:城镇职工50%,城镇居民60%)的标准收取。
四、结算手续:住院参保人持1、《淄博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2、出院证;3、押金单;4.住院参保人身份证(亲属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先到住院处医保结算窗口办理医保结算,然后持《淄博市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押金单等到住院处办理出院结算。享受城镇职工医保的住院参保人出院结算时,必须携带本人社保卡,个人账户可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的费用。
五、医保即时结算时间:1、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2、其他时间:上午9:00-11:00。
六、住院参保人应在医保结算后当天内到住院处办理出院结算。
七、有其他保险及用途需要复印发票的,请持相关单位证明信或本人申请到住院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按规定办理。
八、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533-2796703。
特别提示:因住院参保人原因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医保住院联网登记、结算手续,不能即时结算的,后果自负。参保人住院期间身份证、社保卡须随身携带随时备查。
本告知书请住院参保人及亲属认真阅读、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