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准则,不断优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环境,为参保患者提供快捷、便利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服务,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住院处设置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专用窗口,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服务。
二、在显要位置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流程,方便参保患者预付、结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三、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参保患者应即时办理住院信息登记手续,并即时上传相关住院信息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出院参保患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毕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并收取应由参保患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妥善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四、及时为住院参保患者提供标准格式的《预缴款凭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告知单》等材料;主动为出院参保患者提供标准格式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算单》、《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等材料。
五、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参保患者,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病种住院押金收取最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13】16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社会保险住院人员院内转科费用结算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病种住院押金收取最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职防字【2013】37号)的规定按比例收取住院押金。
六、对确有困难的住院参保患者,由所在科室护士长申请,医保办主任核准后,可适当降低参保患者住院押金交纳比例;对住院医疗费用较大且确有困难的参保患者,由所在科室护士长申请,医保办主任核准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可为其办理住院医疗费用中间结算手续。
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住院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快捷、便利的住院医疗费用预付及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