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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诊疗项目知情同意制度
作者:     来源:     点击:     时间:2014-09-18

为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享受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支付项目及标准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定岗医师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向参保患者优先介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选择,优先推荐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三、根据参保患者病情,严格遵循临床检查项目的适应症,选择适宜的临床检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参保患者住院期间所用药品种类、数量必须与病情、医嘱、诊断、病程记录相符,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四、确因参保患者病情需要或参保患者本人提出使用“三个目录”外自费项目及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限额支付的高值医用材料时,应一次性告知参保患者或其家属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使用原因及备选方案,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使用的,应签署《淄博市医疗保险使用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相关材料由定岗医师及时收入病历。

五、定岗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六、工伤保险目录外诊疗项目知情同意参照本制度执行。